法律专家认为:户口迁移一旦包含巨大经济利益,就会成为考量公民道德水准的试金石
一段尘封了50年的身世之谜,如今父女俩因为一间房、两个户口而要揭开这个久远的“伤疤”。由于女儿坚持不愿做亲子鉴定,这对父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或许真的要成为永久的谜团了。尽管如此,吴老先生与女儿之间的关系还能回到从前,修复如初吗?
小女儿再婚引发家庭矛盾
故事要从一个“外来人”钱先生说起。钱先生的妻子在2004年的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,为了让面临中考的儿子尽快从悲痛和不幸的记忆中解脱出来,钱先生决定改换一下生活环境。他通过中介公司在徐汇区太原路的一幢欧式住宅里租下了一间房子,这栋房子属于历史文化保护建筑。出租人是位吴女士,她自己也住在这栋房子里。
从房客到邻居,钱先生了解到吴女士也是丧偶寡居,与一个女儿相依相伴。吴家现在使用的房屋共有三个楼面五个小间,户口本上的户主和房屋租赁卡上的承租人是吴女士的父亲吴老先生。吴老先生是名高级工程技术人员,老伴去世多年,钱先生租房时吴老先生正好去美国大女儿处探亲。
一来二往,钱先生与吴女士很快擦出感情的火花。一年以后,火花化作了婚礼上的礼花,却也点燃了吴家父女、姐妹间关系紧张的干柴。得知房客突然变成了自家的女婿,吴老先生怒不可遏,指责小女儿未经他同意擅自出租房屋,还将他居住的朝南大房间重新装修,变成了小女儿的新房。
2006年9月,丧偶近20年的84岁吴老先生宣布,要在上海找个老伴再婚。不久,钱先生发现老丈人已将再婚妻子和另一个亲戚的户口迁移妥当。
一份诉状揭开女儿身世之谜
就这样,同一屋檐下的两个再婚家庭摩擦不断。老先生一气之下把女儿告上法庭,而且一出手就是两份诉状。令人惊愕的是,其中一份诉状是要求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!
按照吴老先生的说法,他和前妻只生了一个女儿,也就是美国的大女儿。小女儿是前妻在1957年从江苏老家领养的,当时这件事都是前妻一个人操办,户籍登记中也未注明领养关系。几十年来,为了家庭的和睦和不必要麻烦,吴老先生说他一直把这段身世之谜瞒着小女儿。
案子告到法院,吴女士对之瞠目结舌:“父亲所讲的故事实在太离奇了,我是直到打官司才听说此事。五十年来我们父女之间一直感情很深。”
开庭审理期间,原告吴老先生没有出庭,在给法庭的书面陈述中,老先生写道:“由于女儿、女婿占用、出租了我的房屋,致使我回国后不但没有地方居住,而且备受刁难、折磨,只得再度漂流异国。”吴老先生的律师披露:“吴老先生与两个女儿之间过去确实亲密无间,亲情出现裂痕的转折点是被告再婚后视老人为累赘,想要把父亲的户口迁出去,进而强占房子,原告是忍无可忍才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。”
针对这一说法,吴女士的代理人表示:“目前整个家庭纠纷的症结就在这套使用权的住房上,虽然产权不能买断,但这套住房潜在的经济利益是非常可观的。原告要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不是原告的真正目的。”
小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
吴老先生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一案,由于小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,现有法律又没有这方面的强制性规定,基于诉讼风险的考虑,吴老先生在法院判决前撤回了起诉。然而吴老先生状告小女儿强占房屋的迁让官司却仍在继续。原来,吴家住的老式别墅是宗教产业,住户只可使用不可买断。
吴老先生在诉状上称:“小女儿1987年出嫁,户口当时迁到了夫家。1991年丧偶后,我见她一人带着女儿比较艰难,就让她和女儿回到太原路居住。当时她们住三楼小间,我住三楼大间,亭子间是我的书房,汽车间堆放杂物。2004年9月,我去旧金山大女儿处探亲,被告擅自把底楼房屋出租,并且很快与房客结婚。他们未经我同意,将我所居住的朝南大房间内的家具全部搬出,将房屋重新装修后,搬入自己新买的家具,占为己有,并将其他三间房屋也占用、出租。致使我回国后没有地方居住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迁出目前强占的住房。”
而被告吴女士的说法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,她说自己出生就居住在系争房屋,对房屋享有居住权。她愿意与吴老先生共同居住系争房屋。基于双方间的亲情关系,希望原告撤诉,否则请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。
调整各自使用部位缓解矛盾
法院认为,被告及其女儿均为太原路房屋的同住人,原告要求被告迁出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。现双方均因再婚等形成了两个家庭,和睦相处有一定的难度,应当通过调整各自的使用部位,形成相对独立、封闭的空间,缓解相互间矛盾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5条之规定,判决涉案房屋的三层由原告等居住使用;底层、二层亭子间由被告居住使用;原告自愿补偿被告15万元。记者手记虽然这两起诉讼一起撤诉,另一起有了判决结果,但纠纷是否能真正平息还是个谜,其中折射出的关乎民生的问题值得反思:
其一,上世纪50年代,我国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,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和认可的是事实收养关系。我国《收养法》规定,"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、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"显然,本案原告要与女儿解除收养关系,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女儿不是亲生的。现在女儿拒绝做亲子鉴定,50多年过去了,当事人中有的去世,有的记忆模糊,取证必然很困难。
其二,这两场官司都与户口迁移有关。法律专家认为,看似普通的户口迁移一旦包含了巨大的经济利益,就会成为考量公民道德水平的试金石,那么,这种制度设计和架构的合理性就显得更为重要了。
第三,这起父女纠纷实际上与我国现行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关联。如果涉案的房屋是产权房,那么权利人完全能够各自处分自己的权利,即便有纠纷,解决起来也比较容易。而涉案的房屋是有着巨大潜在价值的使用权房,处理起来就比较复杂了。